简律师:
某机械厂为推销织布机,向我司设备部负责人李某行贿2万元,李某背着公司领导与机械厂签订了购买自动织布机400台,价格110 万元的合同。我司发现后对合同不予承认,未予履行。为此,机械厂以我司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我司应如何处理?
肖生
答:我国《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某机械厂通过行贿手段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8、59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贵司有权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终止履行本合同,法院依法应将其贿赂钱款收归国库所有。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简正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