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简律师:
我司采购员何某带着空白合同去外地采购灯具。何某在宾馆遇到有人推销磁化壶,认为转卖磁化壶有钱赚,便与其签订了磁化壶购销合同。因磁化壶质量太差,造成积压,双方发生纠纷。我司认为,这是何某超越了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我司概不负责任。这种说法对吗?
徐生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以,除非对方知道何某超越代理权,否则,何某利用贵司空白合同签订磁化壶购销合同就视为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有效。至于何某越权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贵司可另行追究何某的法律责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简正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