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农药让妻子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甘肃省某村村民李平之妻李芳患红斑狼疮达8年之久,痛苦不堪,且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
2006年5月,李芳产生了自杀解脱病痛的念头,她以有急事为由让在北京打工的丈夫李平马上回家。李平回来后,李芳哭诉自己身上疼痛难受,说自己的病治不好了,并称多年来拖累了丈夫,治病还要花家里更多的钱,干脆自杀以解脱痛苦。对此,李平态度消极,没有对妻子进行劝解开导。
第二天早晨,李平让李芳去镇里买农药,用来喷洒消灭西瓜地里的害虫。回家后,李芳哭着说要喝农药自杀。上午9时许,李芳吞服了买回的农药。服毒后,因毒性发作十分难受,李芳躺在床上哭着对丈夫说:“咱们多年的夫妻了,你咋这么心狠看着我受罪,不能帮我一把让我快些死吗?”在妻子的哭求下,李平拿起一根棕绳,帮妻子勒颈直至死亡。当年8月,该案引起警方注意,经立案侦查,李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期间,当地村民向司法机关联名写信,认为李平是为妻子解除痛苦,是帮助妻子“安乐死”,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李平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平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分析:
“安乐死”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现在通常是指对于患不治之症、身体和精神都极端痛苦的病人,采取人道主义方式使其无痛苦死亡的过程。“安乐死”一词本身是中性的,但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即涉及到对人生命权的处分,因而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探讨。安乐死的存在也许在伦理和道德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其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因而在合法性上遭到质疑,从国际实践来看,目前世界上只有荷兰、比利时两个国家明确承认安乐死合法化。
在我国,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具体而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角度来考察,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谓的犯罪构成理论。从安乐死的行为表现来看,实施者一般是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主体,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这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实施安乐死的目的,则无论是为了免除病人临终前的痛苦还是其他原因,均只能在量刑上予以考虑,却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从本案来看,李平作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妻子服毒自杀,不但不阻止反而帮妻子勒颈“协助”其死亡,并最终造成了妻子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在本案中,李平确实是为了给妻子解除痛苦而帮助其“安乐死”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弱,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一情节,因而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李平给予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