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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2-03-04 阅读次数:
1088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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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总换人后,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吗? |
问:我是一家林场的经理。我场于2009年10月9日与新飞家具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场向该厂供应木材,品种、数量、价格均有明确约定。今年6月2日,该厂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杨某。杨某说,以前的合同是前任老板签订的,价格太贵了,他不承认、不履行。
请问:企业老总换了人,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吗?
青青林场经理林道利
答:企业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该厂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对此前签订的合同不承认、不履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贵场有权追究该厂的违约责任。
解答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简正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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