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6月,张某与我签订合同,约定张某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套房子以125万元的价款卖给我。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属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万元。合同签订后,我预付了20万元首期房款。 后来,房价涨了,张某决定不卖房子给我。经双方协商无果,我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房款20万元,支付违约金60万元。张某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拒绝支付。结果,法院只判决张某退我房款,并按照银行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不支持我的60万元违约金要求。为什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邱咏梅
答: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你们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远超出实际损失,所以法院基于对方的抗辩理由,主动调低了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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