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如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法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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