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律师代理的案件被《广州日报》深度报道
公司工资账户被冻结?600工人“无米下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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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5年11月05日 广州日报
老板韦春生
今年37岁的纺织老板韦春生没有想到,法院一起意外的查封,竟然让自己原本有600多名员工的企业陷入瘫痪。如今,企业和外界来往的账户完全被封死,不少不明就里的客户还以为工厂发生了“地震”,天天打电话来催促。银行也断绝了对他的贷款,即便如此,他每个月也要交20多万元利息。就连工厂发工资的账户都已经被查封,600多名员工“嗷嗷待哺”。而申请查封的一方则表示,由于他存在违约,查封没有问题。而肇庆市中院则表示,被查封的账户中是否有发工资的账户,还有待审查。
(文、图 广州日报记者肖欢欢)
这起纠纷源于2013年的一次股权转让。韦春生从事棉纺织经营已有十多年时间,早在20多岁时,他便开始从新疆收购棉花,从事棉花纺织,在新疆建有多间棉纺织厂,他也是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下称睿盛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广东肇庆,也经营着多家纺织厂。
老板:法院冻结工资账户 600工人“无米下锅”
肇庆鼎湖永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下称永盛公司)与韦春生原本是睿盛公司的股东,永盛公司持有该公司78.26%的股权,韦春生持有该公司21.74%股权。2013年10月,永盛公司作为甲方,韦春生作为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全部股份以9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给乙方。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
关于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乙方代理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简正德律师表示,永盛公司在乙方没有拖欠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恶人先告状”,申请法院冻结乙方的全部账号完全没有依据。乙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向永盛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每月向永盛公司支付100万元,这些资金都有银行往来流水单作为证据。永盛公司试图通过恶意诉讼、恶意冻结该公司账号逼迫其就范,从而逼迫该公司签订一个更加有利于甲方的协议。
韦春生最近也为公司账户解冻忙得焦头烂额。他说,永盛公司申请银行冻结其账户,给其公司造成灭顶之灾。该公司所有资金均无法进出,公司经营无法进行,公司每月还需向银行支付20多万元利息。且被冻结的账户中,有一个账户是为公司600多名职工发放工资的账户,被冻结后,公司600多名员工无法发放工资,导致公司实际上处于停产状态。
申请查封方:对方构成违约 法院查封没问题
早在今年1月,原告睿盛公司和韦春生就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展开过激烈辩论。睿盛公司认为,睿盛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不仅违反公司法有关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故睿盛公司为其股东韦春生和永盛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受让方韦春生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
原告方代理人、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梁柱坚律师在最近一次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听证中表示,单从协议中就可以看出韦春生的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没有按期付款和利息,没有提供抵押房产,没有质押股权。鼎湖区人民法院没有解除查封的原因在于,双方是约定抵押手续,该方曾向鼎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解封,由于韦春生不配合,所以不得不撤回。并且,韦春生没有提供股权质押给永盛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韦春生表示,永盛公司在向法院申请查封他公司的9个银行账户时,用的是旧的纺织设备作为担保,这些设备至今已经有5年时间,是比较陈旧的设备,但它的估价达到5730万元。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纺织机器设备属于专用设备,用于担保后一般要按照20%~30%的估价来测算。按照这一标准,原告提供的这些旧机器设备能做的担保金额仅为1000多万元,不能担保5000多万元的债务,更不能由法院冻结乙方4.95亿元额度的资金。
对此,永盛公司则予以否认。“关于查封的担保财产,除了我们提供的评估报告,这是个专业、合法的报告,肇庆中院审查过。被告也可以提出担保解封,如果最后我方查封失误,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梁柱坚表示,发工资的账户不能查封,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如果被告要证明该账户是发工资的账户,要有严格的证明。并且,被告完全可以提供担保来解除查封,因为它经营正常有几亿元的资产。
法院:被查封账户是否为工资账户尚待审查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回复本报采访时表示,该院受理的肇庆市永盛化纤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诉韦春生、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新疆明瑞棉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5500万元,该院受理后目前刚完成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相关法律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需待开庭审理后才能作出认定。被告在答辩期间,可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供有关证据。该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向该院申请了诉讼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被告55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该院据此依法裁定在5500万元范围内查封三被告的财产,其中查封的被告名下9个银行账户,至今实际仅冻结人民币50108.44元,不存在冻结了4.95亿元的事实。如果日后各账户累计实际被冻结的金额达到5500万元时,该院会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该院查封了被告银行账户后,被告提出被查封账户中有部分账户是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请求法院予以解封。为查清事实,该院要求被告提交该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及流水清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但截至目前,该院仅收到被告提交的一份某农村合作银行出具的《证明》传真件,尚未收到该《证明》原件以及相应账户的银行流水清单和其他证据材料。因此,该问题目前还处于审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