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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色。(行政诉讼法》是一部完整、系统 的法典,在许多问题的规定上,与《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不同,体 现了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从而使行政诉讼彻底从民事诉讼中独 立出来,形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并存 的格局。在有关管辖、受案范围、当事人及有些审理程序的规定方 面,《行政诉讼法》都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反映了行政诉讼的自身 规律,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点。
(2)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真实性和民主性。(行政诉讼法》不仅 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法典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宗旨,并以具体的规定落实了这一宗旨。如法 典对起诉的条件放得较宽: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如,法典明确规定了在行政机关拒 绝履行生效判决时的强制措施,确保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侵害的相对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修复和补偿。
(3)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全面、 系统、明确,便于理解和执行。例如,考虑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对 受案范围作了以列举式为丰、概括式为辅的灵活方式,并同时明确 不能提起诉讼的事项,符合实际,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