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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律师是社会主义律师,他们执行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律师向社会提 供法律服务是其基本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一规定,涵盖了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律师和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向社会提 供法律服务的公设律师的共同属性。
1.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其最 基本的性质,是律师职业的普遍特征。
第一,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根据是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国家授权,律师是根 据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的委托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 国家,即律师的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根本上有别于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进行 诉讼活动的公安司法人员。
第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目的,在于通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 的正确实施,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法律服 务,微观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宏观上正是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资格通过 统一考试取得,是各国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考试制度,有利于严格条件, 统一标准,从整体上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律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 国统一考试制度。”并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 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 资格。”可以看出,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执业人 员的界定表明了律师的法律属性,即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进行业务活 动。这一属性将律师与从事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区别开来。
《律师法》对于我国律师性质的确定,将更加有利于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由 于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可以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核拨经费,因此律师 队伍就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尽快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