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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性律师职业不同于官方法律职业,它具有业务性。即其所从事的是 一种业务活动而非职务活动。职务活动表现为一定权力之行使,是代表国家对社 会的管理活动,如法官行使审判权,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其职务活动无不包含权力 之内容。而律师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事务性的特征,是凭藉个人的法律知识和能 力从事法律业务活动,不具有行使权力的内容。
2.平等性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中,不具有行使权力的内容,因而它与当事人 之间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契约(委托合同)加以 确定,并成为从事职业活动的基本准则。这一点与官方法律职业是截然不同的,官 方法律职业由于是一定权力的行使,因而它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当事人处于司法权力客体的从属地位。
3.有偿性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法律援助除外),表现为一 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是雇佣关系,因而律师组 织是一种特殊的经营组织。而官方法律职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这种有偿性,权 力的行使是无偿的。当然在特定条件下,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诉讼标的收取 一定的费用,似乎给人以有偿的感觉,但是在诉讼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 收的性质,其他费用的负担意义也主要在于减少讼累。
4.自律性律师职业的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律师协会进行自治。 随着律师业管理的加强,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也进一步加强,同时也对律师职业提出 更高的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