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院的意见是对的。除非你和李某签有借款合同,而且约定发生纠纷由你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你就得到被告即李某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去告他。这在法律上叫做“原告就被告”原则。既然李某在广州无固定住所,户籍又在黑龙江,你只能到黑龙江去起诉他。 解答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简正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