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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的监督在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特点就是司法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 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律师进行管理的机关。接受国 家的监督,首先是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如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其资格证 书、执业证书的监督、管理;接受对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接受对其违规行为 的处分等。同时,律师还必须接受其他国家有关国家机关涉及其相关业务的监督, 如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有偷税、漏税的行为,则要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应重视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如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 露国家秘密,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作伪证或者威胁、利诱他人作伪证, 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追究其 刑事责任。
2.社会的监督律师是社会的一员,其执业活动是社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必须与社会规范相协调。社会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舆论 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律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生活准则,使其 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责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都可以提出批评,予以监督。另外,律师的每一项执业行为,绝不仅仅是个人行为 或个体行为,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律师行业、律师群众在社会建立起一种律师监督机 制,对于年轻的中国律师来说是非常有利和必要的。
3.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十分紧密,律师的业务活动是围绕着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展开的。双方利害关系很大,因此当事人对于律师工作 是否满意感受最深,最有发言权。律师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这是我国法律历来 所强调的。当事人对于律师的监督可以体现在许多方面,如当事人对律师服务的 不满意可以解除委托,拒绝该律师的辩护和代理;律师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当事人 可以要求对之进行惩戒,并申请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