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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简正德律师担任广州仲裁委首席仲裁员,审理一起经过法院三审未能解决的疑难案件,结果一个早上就将纠纷解决。
申请人福建某鞋业公司和被申请人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已有十年的货物买卖关系。2011年3月9日,双方进行阶段性结算,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358985.5元。申请人依据结算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358985.5元,结果越秀区法院以货款已经支付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予以维持,申请人申请再审,同样被省高院驳回。
在法院打官司这条路行不通,怎么办?
申请人只好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付清双方履行的编号为2011DT004的购销合同和编号为2011DT005的购销合同所发生的358985.5元货款。由于双方十年来从未结清货款,存在滚动交易,虽然打了多年官司,但是双方的货款依然是一笔糊涂账,谁也算不清。申请人开庭时对其仲裁请求金额358985.5元货款也说不清是怎么算出来的。尤其对一笔207168元货款,到底是2011DT003号合同的货款,还是2011TD004、2011TD005号合同的订金?双方争议很大。如果这207168元是2011DT003号合同的货款,则与本案无关;如果这207168元是2011TD004、2011TD005号合同的订金,则须从申请人的货款516102.04元中扣除,那么申请人得到支持的货款就很少。
作为首席仲裁员,简正德律师决定从双方确认的事实入手进行调查。以下是本案审理的片段:
“首:申请人仲裁请求所主张的款项是双方履行编号为2011DT004的购销合同和编号为2011DT005的购销合同所发生的货款,而不是2011年3月9日结算单上确认的货款,双方是否确认?
众:确认。
2、上述两份合同涉及货款共516102.04元,双方是否确认?
众:确认。
3、对于上述两份合同,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双方是否确认?
众:确认。
4、对于上述两份合同,2011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55292元;2011年7月4日,支付货款85705.05元。双方是否确认?
众:确认。
在此基础上,我归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被申请人2011年3月3日的付款207168元是2011DT003号合同的货款,还是2011TD004、2011TD005号合同的订金?
经过举证质证、仲裁调查和辩论阶段,本案事情基本清楚:
由于申请人主张的款项是双方履上述两份合同所发生的货款,而不是2011年3月9日结算单上确认的货款,故不存在与法院重复诉讼问题,且因合同有仲裁条款,故广州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述两份合同涉及货款共516102.04元,被申请人已支付两笔货款155292元和85705.05元。由于被申请人称另外一笔已支付的207168元系定金,而因合同并无定金条款,且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定金,故被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这207168元是2011TD004、2011TD005号合同的订金。
开始,另外两位仲裁员还各执一词,但听了首席仲裁员简正德的分析后,他们一致同意首席意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共275104.99元(516102.04元―155292元―85705.05元=275104.99元)。
连当事人都理不清的十年糊涂账,连法院经过三审都解决不了的疑难案件,简正德律师只需要一个早上就一局终裁,当场定案,可谓神速!收到裁决书后,双方当事人本案裁决均感到满意。尤其是申请人,更是激动万分:“我终于遇到包青天了。真实老天有眼啊!”
业内人士对此赞不绝口:“法院三审疑案未了,仲裁一裁立马搞掂。简律师果然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