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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财 产关系。首先,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它既调整婚姻关 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婚姻因结婚而成立,夫妻身份因结婚而确定;夫妻关系构成家庭 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 属所组成,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因婚姻生育子女或因收养等 原因构成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
因此,结婚的条件和 程序,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都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从婚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 人身关系,又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 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 关系是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 系,由人身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为其前提条件,如夫妻之间的财产 共有关系、互相扶养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抚养与赌养关系、财产 继承关系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 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的自由。婚 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基础,离 婚自由是补充;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 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结婚必须男 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 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已婚男女任何一方 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均受到法律的保 护。
但是,婚姻自由绝对不是可以随随便便地结婚和离婚,任何 自由都是有条件的。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其婚姻关 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离婚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 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必须禁止包办、买 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