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划定七“红线”
中国证监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出台至今已近半年。作为广州基金的主要业务之一,私募基金被纳入正式监管之后,会对广州基金带来何种影响?为解答这一疑问,2015年1月10日,广州基金大讲堂第二期培训班再度开讲。本期大讲堂邀请了私募股权行业的重量级嘉 宾――中华创投家研究班资深讲师刘健钧――为广州基金员工介绍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立法原则,并对相关制度安排进行了详尽解读。
去年8月21日,证监会正式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包括九项主要制度安排: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合格投资者标准、资金募集规则、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行业自律相关制度、行政监管相关制度、对创投基金的特别规则以及相关处罚规 定。
虽然私募基金被正式纳入监管,但与公募基金所不同的是,《办法》更多的是坚持“适度监管”原则。刘健钧老师解释称,私募基金的监管“不设行政审批,以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而是将把控风险的重心放在两大方面,一是“强 化事中事后监管”,打击非法集资,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微观谨慎原则。二是通过“经营机构建立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外溢。
此外,《办法》也在其他方面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刘老师指出,《办法》的相关条例也体现了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或引发风险外溢的行为,必须明确基本规则,实施底线监管”,这些 行为包括变相公募、向没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非合格投资者募资等等。
由于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办法》对“合格投资者”作出了严格要求。刘老师介绍称,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且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 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另一方面,对基金合同、托管、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信息披露、资料保存等方面的要求,则只“明确基本原则,给予必要引导”。
而对于机构及从业人员而言,《办法》明确提出了七大“红线”,一旦逾越,则会面临警告及处罚。这七大红线包括: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变相公募;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投资者评估、对基金进行评级;未向投资者、协会披露信息;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以及投资运作时违反“第 二十三条,有第一至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如利益输送、侵占挪用基金资产等等”。
《办法》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刘老师介绍称,对于创投基金而言,因为“创投基金通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创新创业,但因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故需要给予特别扶持。而为实现政策扶持目标,有必要对其投资领域进 行特别监管。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而第三十七条则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 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通过本期大讲堂刘老师的详细解读,广州基金员工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有了进一步了解,明确了私募基金业务“红线”,也为以后业务的开展打下更扎实的基础。在课程到尾声时,大家仍然意犹未尽,争相向刘老师提问交流。正如本期大讲堂 主持人――中华创投家同学会会长许小林所说,广州基金员工们利用宝贵周末时间进行学习,体现了广州基金的活力和持续学习能力,这正是广州基金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实属难能可贵。
金牌律师推荐:简正德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制盛邦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建筑工程房地产部部长,期刊《中国法制》栏目主持人,《广州日报》、广东电视台《百姓与法》特邀嘉宾,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温州商会法律顾问,广东省广西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简氏广东南海藜涌房裔孙。成功办理过许多大案要案:轰动海内外的叶成坚杀人案、全国首宗商品房双赔案、中国最大诉讼欺诈案等。经常应邀在各大媒体就法制新闻发表专家说法,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国青年报》、《香港商报》、《南方日报》等上百家媒体报道过其案例事迹,不少代理词入选《中国著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被媒体盛赞为“创造了多项全国第一的著名律师”。
联系电话:020-38871869 13600473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