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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2-03-15 阅读次数:
142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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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正德律师成功代理的中国最大诉讼欺诈案,成为 《广州日报》佛山新闻的头版头条。
轰动海内外的中国最大诉讼欺诈案,案情离奇蹊跷,疑云重重,一波三折,峰回路转。由著名律师简正德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被告二金某公司获得胜诉。
业内人士称,这是中国最经典的担保债务纠纷案,也是中国最大的诉讼欺诈案,是法律人士学习担保法最好的案例。
诉讼欺诈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案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影响巨大,专家呼吁,认定诉讼欺诈犯罪应当提上立法议程。
“巨额借款”可信度极低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1-15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肖欢欢)没有具体的借款凭证,没有合理的资金来源,而且全部以现金支付,却出现高达2350万元的巨额“借款”。债权人说这是因为朋友情谊进行的倾囊相助,而作为“担保方”的金×公司却喊冤,直指这是“诉讼欺诈”,是公司前股东为报复公司而虚构出来的债务。上周,曾在广东引起轰动的2350万元巨额债务纠纷案,由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指出这笔所谓的“巨额借款”可信程度低,作为原告的周某并不能因一份借据就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原告起诉:
2820万借款本息被拖欠多年
原告周某称,他与第一被告招某本来是很好的朋友关系,有一次招某说他与父亲准备在四会开工厂,但资金不够,想跟自己借些钱周转一下,于是倾囊相助。
从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招某共向周某“借款”33笔,合计人民币2350万元。由于招某长时间没有还钱,周某提出要找人做担保,并确认借款总额。
2003年10月3日,应周某要求,招某向周某出具了一份借据,列明欠款总数2350万元。同月8日,在还清了此前的利息基础上,还以招某的父亲(下称招父)为法定代表人的四会市金×公司的名义,向周某出具了担保函,同意对招某向周某所借的全部款项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函上盖有该公司的印章。
借款到期后,招某没有清偿借款本息,金×公司也没有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于是,周某便一纸诉状,将招某及金×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招某偿还借款2350万元及利息470万元,金×公司对这些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第一被告的招某在法庭上表示,他在取得借款后,大部分借款交给父亲投资刚成立的金×公司,但事与愿违,金×公司业绩不理想,招父和另外一位股东也因经营发生矛盾,这就是招某不能按期还款的原因。他还对自己未能按时还清周某的借款本息深表歉意,并承诺日后分期还款,请求周某延长还款期限。
疑云重重:
律师提出合谋诈骗的观点
2007年1月26日,该案正式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庭审至今,第二被告金×公司的代理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简正德都坚持,虽然案件名为借款担保案件,实为原告周某与第一被告招某恶意串通,虚构借款担保事实,伪造证据,企图通过法院的审理,骗取第二被告巨额财产的“诉讼欺诈案”。
简正德进一步解释说,金×公司成立时有两名股东,其中招父占45%的股份。当时主要由任法定代表人的招父经营管理。2001年,董事会取消了招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招父为此事于2004年2月24日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审理的结果是招父向公司交出公司的全部财务凭证等,并将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全面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薛某等。
简正德在代理词中指出,被免去法人代表身份后,招父不甘罢休,不断制造事端,多次投诉、起诉金×公司,而本次周某与招某之间所谓的巨额借款,完全是虚构出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背上这个沉重的债务包袱。
金×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他们根本没有为招某的债务提供过担保,担保书上虽然有盖章,但整份担保书绝对是假冒的。这可能是招父在被免去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没有即时拿出公章,并在交出公章之前用公章在空白便笺上盖了章,以作后来诈骗之用。
原告公司能否借出2350万?
周某指出,自己所借的巨款,是从三家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借来的,他在其中一家东×公司提取的资金有人民币1000万元及美元450万元。每次借款都是招某或者是他的父亲过来拿的,都是通过现金的方式。
金×公司及其代表律师简正德表示,周某所称的几家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一家公司是盈利的,全部都负债累累,甚至资不抵债,周某做股东,还欠几千万元的债务,他根本没有能力借出这2350万元的巨款。还有,周某与招某称巨款是通过现金交易的,那么巨额现金是如何提取、运送、交付和保管?
庭审聚焦
担保函是真是假?
担保函和借据真实性问题,一直是双方庭上争论的焦点之一。周某说,根据由金×公司申请的鉴定所得出的结果,可以确定担保书及借据上公章是金×公司的真正的印章。
金×公司表示,他们从未向任何人出具过担保函,从未向任何个人提供债务担保。担保函漏洞百出,存在落款公司名称和印章不重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等重大漏洞。此外,担保函和借据均出自第一被告,也就是招某一人之手,而且担保函只打印了一份,根本没有给公司留存。可见,担保函是招某私下违法出具的,与公司无关。
一审判决:
被告借出巨款不可信
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综合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据,法院认定这笔“巨额借款”的可信度“较低”甚至是“极低”。
首先,从借款的过程看,《借据》上表明借款共有33笔,周某称后来借据都归还给了招某,而招某则表示借款已经撕毁,因此,周某与招某的借款合同关系只有当事人的陈述,并没有具体每笔的时间、金额、还款期限等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证据予以证明,包括招某称归还了利息,也是通过现金形式支付的,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对于如此高金额的交易,当事人均通过现金交易且不留下任何书面证据或证人证言,不符合日常生活的交易习惯,可信程序较低。
其次,从资金的来源看,周某称从东×公司拿到巨款后再借给招某,而33笔借款中开始借的日期是2002年6月,那周某对如此一笔巨款至少保存了两年半。按照人们日常生活的一般法则,如此巨额的资金,存入银行保管是必然的选择,而周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资金是从银行存取的,因此,这与实际生活出入太大,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规则相违背,周某借款资金来源的陈述,可信性极低。
综上,原告周某提交的借据不足以证明周某与招某之间实际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未生效,佛山中院遂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记者肖欢欢,刘艺明。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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