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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下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策略与技巧》讲座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举行。
本次讲座由法制盛邦建筑工程房地产部主办,部长简正德律师主讲。法制盛邦管委会主任吕越瑾等管委会成员、合伙人,以及众多执业律师参加。东莞分所10多名律师特地赶到广州参加本次活动。其他律师所的律师业闻讯而来,能容纳40人的会议室一下涌进100多人,场面十分火爆。
主持人吴小琴律师向大家提出几个问题:“普通购房者状告国内顶尖的开发商,一审败诉了,二审为何能够反败为胜?购房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足三万元,为何购房者实际获赔六十多万元?……”这些问题引起了大家极大的好奇。
接着,简律师用自己的办案经历解答上述问题。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周先生与陈女士夫妇(简称周陈夫妇)于2007年与国内顶尖开发商恒某集团旗下新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6月,新某公司向周陈夫妇发出收楼通知,但周陈夫妇认为房屋尚未符合交楼条件,拒绝收楼,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遭拒绝后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驳回其胜诉请求。周陈夫妇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中院认为,新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交楼应具备的相关文件,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楼,判令解除合同,新某公司向周陈夫妇退还已付房款等款项290多万元,并赔偿损失61万元,远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9万元。
在办理过程中,简律师拟定了本案的诉讼策略:“法律法规一网打尽,诉讼请求准确全面,抓住焦点有理有据。”
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呢?
焦点一: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代理原告的简律师提出,根据合同第八条,涉案商品房不仅要符合约定交付条件,还须符合法定交付条件。但该商品房未经环保、规划等专项验收合格,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被告辩称,《建筑法》规定,只要房屋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不需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涉案房屋在约定交付日期前经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竣工验收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文件,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
焦点二:《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针对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简律师指出,被告提供的验收报告是伪造的。第一、该证据的核心部分只有复印件。第二、该证据存在多处涂改,与其他证据不一致。首先是开工许可证号不一致,且有明显的涂改迹象,故该报告无效。
对此,被告表示,由于原告购买的是商品房住宅小区,故不需要进行环保验收;该小区是由规划部门进行整体验收,故不需要对单个的每一栋楼进行验收。至于人防验收,这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楼条件。
一审判决购房者败诉后,简律师又决定增加本案的诉讼策略:“巧用媒体扩大影响,击中命门追求完胜。”
简律师认为,一审认定涉案房屋符合交楼条件所依据的是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因此,该报告就是对方的命门,推翻了该报告,就等于击中对方的命门。二审期间,简律师一方面要求佛山中院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核查;另一方面联系媒体记者旁听。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高度关注,最后主审法官到佛山建设局调查取证,证明新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伪造的。于是,佛山中院对本案予以改判,购房者终于反败为胜。
简律师侃侃而谈,妙语连珠;大家听得全神贯注,津津有味;场上笑声不断,掌声阵阵。
主持人吴小琴慷慨陈词:“本案非常经典,把案件办到这个程度堪称奇迹。简律师将高超的诉讼策略和办案技巧以经典案例表现出来,给我们极大启发,为我们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吕越瑾主任高度评价本次活动:“本次讲座非常精彩,简律师真是不简单!我对本次讲座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祝贺!”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中,各位律师踊跃发问,并向简律师提出自己在办案中遇到的诸多疑难问题,简律师都一一予以解答。
不少律师感慨万分地说:“很多房地产法律疑难问题我们根本搞不懂,向很多资深律师请教他们也搞不懂。没想到简律师对答如流,确实不简单!”
本次活动在律师界引起极大的轰动。很多律师事务所都纷纷向简律师发出邀请,热切盼望他来给本所的律师上课。
参加讲座的部分律师合影

主讲人:简正德律师

主持人:吴小琴律师